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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3号)

发布日期:2024-06-14  09:47:3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3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6月6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